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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备冲击不合法集资相关常识

一、不合法集资的首要体现方法

不合法集资活动触及内容广,体现方法多样,从现在案发状况看,首要包含债务、股权、产品营销、生产运营等四大类。首要体现有以下几种方法:

(一)借栽培、饲养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出资等名义不合法集资。

(二)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出资基金等权力凭据或许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三)经过招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四)经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座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

式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五)以产品出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开展会员、商家联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法进行不合法集资。 

(六)使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安排或许地下钱庄进行不合法集资。 

(七)使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结构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出资托付运营、到期回购等方法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八)对物业、地产等财物进行等份切割,经过出售其比例

的处置权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九)以签定产品经销合平等方法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十)使用传销或隐秘串联的方法不合法集资。

(十一)使用互联网建立出资基金的方法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(十二)使用“电子黄金出资”方法进行不合法集资。

二、从事不合法集资活动触及的首要刑事犯罪

(一)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。

(二)集资诈骗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则。

(三)私行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六条规则。

(四)不合法运营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七条规则。

(五)虚伪广告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八条规则。

(六)合同诈骗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。

(七)安排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
详见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。